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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送人后反悔nbsp人生抉择需慎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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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送人后反悔人生抉择需慎重


案情回放


在计生*策抓得很严的当下,有不少年轻的夫妻生下女婴后,为逃避计生*策,偷偷将亲生骨肉送予他人收养。俗话说,生恩不如养恩大!可是当若干年后,亲生父母后悔当初送养行为,欲追讨回自己的孩子时,双方往往都割舍不下对孩子的情感,最终只能闹上法庭。法庭会怎么判决呢?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本期讲述的,就是这样一则案件。


家住揭阳市区 的*生夫妇,1997年将生下不到3个月的女婴送人收养,借此躲避*策追究。当年,*生夫妇经人介绍,将女婴送给了揭西东园镇赤岩村的一个单身汉 阿辉。阿辉为女婴取名小芬,并悉心照顾。之后,阿辉由于长年在外工作,小芬大部分时间就和姑父老吴夫妻在一起。


在小芬10岁的时候,阿辉因病去世。2年后,小芬的姑母也跟着走了,小芬便跟着老吴相依为命。又过2年多,思女心切的*生夫妇找到老吴,把小芬接回了揭阳市区。


就在*生夫妇将亲生女儿带回揭阳不久,老吴又找到*生夫妇,要将小芬带回揭西东园。


分别14年的亲生女儿刚刚回家,*生夫妇当然舍不得再将女儿送还他人,便与老吴协商,要将小芬要回揭阳养育。老吴一听急了,称这是阿辉留在世上的命脉,阿辉临终前将小芬托付于他,他不能对不起阿辉;再说当初是*生夫妇自愿将小芬送与阿辉收养,如今都已过去14年,俗话说生恩不如养恩大,*生夫妇要将孩子要回,这是出尔反尔的行为,坚决不同意。


双方争执不下,只能走上法庭,寻求法律的解决。


揭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宗棘手的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揭西人民法院深入的调查走访,最终,已逝的阿辉也好,健在的老吴也好,都因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而最终败诉。*生夫妇如愿以偿地要回了自己的亲生孩子。


判决下来后,不管是*生夫妇还是老吴一家,双方都流下了眼泪。这泪水中,蕴含着多少人生的酸甜苦辣!


法官释法


本案主办法官陈玉娜认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生夫妇与阿辉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合法手续,所以双方的送养与收养行为,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在这种口头送养与收养关系下,*生夫妇依然拥有小芬的抚养权和监护责任。


根据这些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依法判决老吴将小芬送还*生夫妇抚养;鉴于阿辉和老吴已抚养小芬14年,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生夫妇付给老吴经济补偿2万元。


掩卷长思


将尚在襁褓中的亲生骨肉送与他人,这对于父母而言,该是怎样的一种勇气,一种抉择!


14年后,为将亲生女儿要回来,不惜闹上法庭打上官司,这又该是怎样的一种勇气,一种抉择!


在本期案例中,尽管*生夫妇最终达成所愿,通过法律途径,追要回自己的孩子;可是,对于*生夫妇而言,并不见得就是赢家。


当年为了逃避计生*策,生下男婴进行 传宗接代 ,狠心将女儿送与他人收养。这对于一个已14岁、已开始懂事的女孩子而言,留在心口的,是怎样的一种伤痛,怎样的一种尊严的伤害!


说好自愿送人绝不反悔,尽管在法律上口说无凭,然而在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的传统观念中,这是一种无形的承诺。14年后后悔了,无疑是对这种承诺的践踏。


禅道有偈语:看不透、舍不得、输不起、放不下,此谓之人生四苦。*生夫妇在将女儿送出又追回一事上,似乎这四苦都犯了,先是14年前 看不透 ,接着是心中始终 放不下 和 舍不得 ,最后又在打官司上 输不起 。在一念生和一念灭之间,其实都是 抉择 二字。


抉择反映出一个人对生活、对信仰、对责任、对追求的一种态度。态度决定人生。而人生关键处,往往只有一步;这一步,就是抉择!一个人作出了什么样的抉择,就必须承担这种抉择所带来的因果。


走好人生每步路,抉择面前要慎重。我们衷心希望,类似 送养 与 弃婴 性质的事件,发生得越少越好。


(:邱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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