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明确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等相关业务安排。
据《指南》,取得中国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原由本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至香港,成为可在香港流通的境外上市股份。境内证券公司、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
以下为全文:
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概述
为规范H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以下简称“H股‘全流通’”)试点的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合发布的《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取得中国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原由本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至香港,成为可在香港流通的境外上市股份。
试点公司应获得持有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授权,代理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成为相关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并办理相应业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将该部分证券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并向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公司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为落实外汇管理相关要求,每家试点公司应指定唯一一家境内证券公司托管其境内投资者持有的试点股份。
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卖出交易指令。相关股份通过本公司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卖出。交易达成后,境外代理券商与本公司、本公司与境内证券公司、境内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分别进行结算。
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涉及的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境外上市股份境内持有明细的初始维护和变更维护、公司行为、清算交收与风险管理措施等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市场参与人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
一、境内证券公司参与业务
境内证券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使用深市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开立流程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业务开展前,境内证券公司须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申请业务权限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境外代理券商参与业务
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使用现有B转H业务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
开展业务前,境外代理券商须完成与本公司和深证通的协议签署工作。
第三章账户安排
一、中国结算账户
本公司在香港结算开立H股“全流通”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境内投资者所持试点股份,以及办理与境外代理券商的证券交收。本公司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H股“全流通”证券交易账户,用于委托境外代理券商在香港市场进行交易。
二、投资者证券账户
试点公司接受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委托,按本公司相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为投资者设立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作为本公司在香港结算开立的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初始记录和维护投资者通过H股“全流通”试点持有的证券明细数据。
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H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在其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后,方可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卖出其持有的H股“全流通”证券。
试点公司在办理参与试点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时,应接受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请为投资者设立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申请开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试点公司相关股份参与H股“全流通”的文件复印件;
(2)投资者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设立申请表(附件1);
(3)投资者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设立申请电子文件(数据格式说明见附件2);
(4)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附件3);
(5)试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试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试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附件4);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须加盖试点公司公章,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投资者获得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后,可赴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和办理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含有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8)。
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持有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自行前往证券公司注销该账户。本公司有权注销持有余额为零的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因投资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资料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参照A股证券账户资料变更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境内个人投资者参照B股证券账户资料变更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三、投资者开展外汇登记
境内投资者应遵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54号)的相关安排,在股份卖出前在其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境外持股登记(以下简称“外汇登记”)。
投资者在卖出股份前未按要求足额完成外汇登记的,将影响其收取卖出所得的资金。
第四章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
试点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赴香港上市前,须进行跨境转登记(包括境内注销登记/退出登记和境外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仅限境内投资者持有部分)。
相关股份在完成跨境转登记成为境外上市股份后,不得转回成为非境外上市股份。
一、境内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
试点公司应在被批准参与H股“全流通”后,在办理境外初始登记前,在北京分公司办结股份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手续。
如试点公司的部分非境外上市股份参与H股“全流通”,应向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涉股份的注销登记。如试点公司的全部非境外上市股份均参与H股“全流通”,则应向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
H股“全流通”试点资格随公司境外上市再融资或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一并获批的,由于所涉股份直接在香港登记,因此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
试点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股份注销申请书(附件5);
(2)非境外上市股份注销明细清单(附件6)(电子表格形式);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试点公司相关股份参与H股“全流通”的文件复印件;
(4)试点公司关于参与H股“全流通”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试点公司有关参与H股“全流通”情况的公告文件;
(6)试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试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试点公司公章,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试点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时,除需提交股份注销手续所需第三至第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交加盖试点公司公章的退出登记申请书(附件7)。
试点公司可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上述材料进行预审核。预审邮箱为:xsbgfdj
chinaclear.